志工章程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園區志工服務隊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客發公字第1070002044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提升志願服務品質及強化志工組織功能,依志願服務法及本中心志工管理作業等相關規定訂定「六堆園區志工服務隊設置要點」。
二、 志工隊設置宗旨為協助本中心推廣、保存客家文化活動及其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招募程序
三、 招募志工報名資格、報名應附表件如下:
(一)報名資格
1.凡年滿十五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皆可報名。
2.十八歲以下青年需有家長(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書。
(二)報名應附資料方式
有意願加入志工隊之民眾,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學、經歷等相關資料,敘明專長、興趣等,向志工隊報名,由志工隊綜整安排。
(三)報名後經本中心面試會談,通過者始得參與培訓課程。
第三章 培訓、授證
四、 若已完成志工基礎訓練及格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訓,惟仍須參加本中心舉辦之特殊及實習訓練。
五、 培訓及實習期間由本中心提供保險及午餐。
六、 培訓及實習期間,如有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或其他影響本中心聲譽等行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中心得逕行取消受訓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七、 正式志工之權利:
(一) 得參與志工定期性及臨時性會議。
(二) 得經志工隊推薦,經本中心同意,參與其他機關召開之會議、演講、參觀等活動。
(三)志工隊隊長之選舉與被選舉權。
(四)不定期獲贈志工隊相關出版刊物或文宣物品。
(五)持有志工隊「志願服務證」之正式志工,在使用本中心各項設施時,均可比照中心同仁。
(六)參與本中心服務,表現良好績效優異之志工,可因升學、進修、就業、服相關替代兵役等,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七)依本中心年度志工業務相關經費,得提供志工值勤、活動服飾及各項慰勞品。
(八)熱心服務、表現績優之志工由本中心公開獎勵表揚,並向衛福部、教育部或其他機關與民間社團推薦。
(九)視年度經費狀況,得每季舉辦志工慶生活動,每次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八、 志工之義務:
(一) 遵守本中心及志工隊組織章程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 執行志工隊分配之各項服務工作,每年值勤時數最少須七十二小時。
(三) 參與本中心所推廣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四) 應參加本中心之各項會議及各項教育訓練。
(五) 值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 對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七) 婉拒收取報酬。
(八)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九) 遵守志工服務守則。
第五章 組織及職責
九、志工隊設隊長一名,其服務事項如下︰
(一) 綜理全隊隊務。
(二) 推動本中心所交付之任務,並負責與本中心聯繫。
(三) 召開幹部會議。
(四) 推展各項服務工作,並瞭解志工參與各項活動之辦理情形,適時給予協助。
(五) 瞭解志工成長及服務需求,發展新服務方案。
(六) 協助新志工訓練事宜,包括招募、面談、訓練及評核。
(七) 關懷志工,代表志工隊前往祝賀或慰問。
(八) 辦理年度服務檢討及幹部改選事宜。
(九) 規劃次年度志工隊之活動。
十、 志工隊設副隊長一至二名,其服務事項如下:
(一) 襄助隊長處理各項業務。
(二)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副隊長代理、繼任至隊長請假或因故之
原因消失,或任期屆滿為止。
十一、 志工隊依班務需要各班設值勤班長一名,其服務事項如下︰
(一) 協助安排及調度值班人力。
(二) 主動關懷志工身心狀況並確實掌握志工值勤狀態。
(三) 值勤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四) 巡視值勤場域,發現異常狀況立即反映。
(五) 其他能增進志工服務效能之必要事項。
十二、 志工隊設文書行政組、總務活動組、導覽服務組等三組,各組得設組長及幹
部協助各項業務及相關事宜,本中心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志工隊之組織架構。組織職掌與任務如下:
各組組長職權:綜理各組職掌業務,並召開各組月會,推動各組組務。
(一) 文書行政組任務:
1.志工招募及教育訓練事宜。
2.志工基本資料之收集與建檔(含志工識別證及服務手冊製發)。
3. 每月編排班表並記錄服務出勤率,以考核服務品質,並辦理年度志願服務
獎勵案之申報。
4. 志工大會、幹部會議作成紀錄。
5. 臨時交辦事項。
(二) 總務活動組任務:
1. 籌備志工隊內部及與其他志工隊聯誼性之活動。
2. 協助本中心相關活動宣傳行銷及支援各組室活動等相關事宜。
3. 統籌活動相關之保險、車輛、場地接洽、布置、攝影等事宜。
4. 負責各項活動攝影記錄及成果之歸檔、管理與運用。
5. 臨時交辦事項。
(三) 導覽服務組任務:
1. 支援展場導覽事宜。
2. 班務調配(含場地、請假、調班、代班等)。另設值勤班長,協助當日導
覽解說及展場班務等相關事宜。
3. 核算及申請每季全勤及支援之停車券獎勵,並發放之。
4. 負責製作月例會、教育訓練及各活動上課資料。
5. 臨時交辦事項。
十三、隊長、幹部及班長遴選條件與方式如下:
(一) 隊長:於本中心服務滿一年並曾擔任幹部滿一年(含)以上,具積極服務熱
忱之志工,經全體志工五分之一連署,得為隊長候選人,由全體志工投票
選出,以最高票者為當選人,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若無人連署得
由本中心自行遴派。
(二)副隊長及各組幹部:在本中心擔任志工服務滿一年,具積極服務熱忱之志工,
由隊長徵詢遴選,並經本中心同意核備。
(三)班長:於本中心擔任志工服務滿一年,具積極服務熱忱之志工,由隊長徵詢
遴選產生並經本中心同意核備,依志工隊業務需求設置,若無法產生時得由
本中心自行遴派。
第六章 會議
十四、 志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得召開臨時會。
十五、 幹部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召開臨時會,由隊長召集幹部參加。
十六、 志工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或建議事項須經本中心核定後實施。
第七章 請假、考核、除名
十七、 如無法值勤,應請假、補班或請代(換)班,並向當日值勤班長報備,以利值勤調度。
十八、 志工考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本中心考核當年度志工,並於隔年初公布考核結果。
(一)考核當然委員為本中心公共服務組組長、專員、業務承辦人、志工隊隊長及
副隊長,召開五人考核小組。
(二)必要時得就特殊情形辦理個案考核。
(三)考核項目:
1.服勤時數佔百分之三十五:服務時數達一百零八小時,且值勤認真負責
者,優先續聘;服務時數未達七十二小時者,列為不續聘評估名單。
2.服勤績效佔百分之三十五:到勤穩定性、服務態度、貢獻實績及學習精神。
3.全勤隊務佔百分之二十:志工大會及各項會議、活動參與次數。
4.其他佔百分之十:積極配合園區業務推廣、活動支援等,依參與情形評分。
十九、 凡符合下列之一者,於志工考核會議上辦理個案考核,經考核會議考核未通過者,應交回志工識別證及服裝,並由本中心除名。
(一)連續三個月或累計三次無故未值勤亦未事先請假者。
(二)連續三次教育訓練上課無故缺席者。
(三)嚴重違反志工服務守則及相關規定者。
(四)無故不接受本中心派任工作者。
(五)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其他影響本中心聲譽等行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本中心得逕行取消志工資格。經本中心依本款解除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
中心志工之招募及培訓。
第八章 獎勵與表揚
二十、 志工獎勵每年辦理一次,於年底召開會議考評當年度志工,並於志工大會頒贈獎狀公開表揚,並依本中心當年度志工業務經費支用狀況,得致贈慰勞品或禮券,其辦法如下:
(一) 資深獎:服務滿五年、十年、十五年以上,全年缺席未達三個月者,且累計時數達以下標準者:五年,五百小時以上;十年,一千小時以上; 十五年,一千五百小時以上,頒發資深獎。
(二) 績優志工獎:志工於聘任期間表現優異者,經志工考核會議考核評比
後,積分排名前六名者,頒發績優志工獎。
(三) 特殊奉獻獎:對本中心有特殊奉獻或具體特殊事蹟,經本中心認定者。
(四) 志工幹部服務獎:凡擔任志工隊幹部,服務態度積極者。
(五) 活動支援獎:當年度志工協助活動或值班支援累計次數前五名者。
二十一、 符合下列條件者,另贈本中心不記名停車券或其他慰勞品,以玆鼓勵,辦法如下:
(一) 志工依排班規定值勤,每季值勤次數達六班次,且出勤未遲到、未早退者,
致贈本中心停車券二張。
(二) 志工協助活動或值班支援,累計次數達二次致贈本中心停車券一張,以資
鼓勵。
(三) 擔任志工幹部者,每月另加贈二張停車券,以勉勵其付出。
二十二、 若遇志工本人生育或受傷罹病住院、家逢喪事(本人、尊親屬、配偶、子女),以本中心之名義購買育嬰用品、水果禮盒、輓聯前往致意,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一千元限;若為志工幹部遇上開情事,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限。
第九章 榮退及榮譽志工資格
二十三、 年齡滿七十五歲之志工,請其退休並頒發感謝狀。如自認身體健康可勝
任志工者經本中心審核後,簽屬同意書(一年一簽,附件1)始可續任。
二十四、前點志工並具有第二十點所定服務滿十年或值勤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之資深獎,將頒發榮譽志工獎狀一紙並享有參與志工慶生會及年終感恩餐會之
權利。
第十章 附則
二十五、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依本中心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六、 本組織章程經本中心主任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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